在联合国的人权框架中,个人的生育权利和妇女的生育权利是受到人权保护的。我国2022年修订的《妇女法》规定:“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。”(第三十二条)这里所指的妇女,包括了己婚妇女和单身妇女等在内的所有妇女。我国2021年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:“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。”(第十七条)公民的概念显然宽于夫妻,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,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,公民包括单身个体。若如此理解,我国妇女生育权利就与《消歧公约》的规定取得了一致,单身妇女应当拥有生育权利。
单身妇女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,既包括未婚未育的女性,也包括离婚未育的女性。拥有生育权利的单身妇女,既包括希望生育的女性,也包括不愿意不希望生育的女性。讨论聚焦希望生育的单身妇女是否可以享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,实现生育权利的问题。是家庭形式多样化的必然。传统的大家庭由父母、子女,甚至三代、四代人组成,通过婚姻和生育延续家庭血脉。到了现代,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多种多样的家庭形式,如单亲家庭、单身家庭、同居家庭、没有血缘关系的群居家庭、同性家庭等。家庭形式的多样化,特别是单身家庭、群居家庭、同性家庭等的出现,都可以要求赋予个人生育的权利,满足人们生育子女的要求。联合国规范的生育权利主体之所以由“家庭”变化为“夫妇”,再由“夫妇”增加为“夫妇和个人”,实际上是随着家庭多样性变化与时俱进的结果。